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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征求公众意见。
《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的资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1项金融营销宣传规范。
根据《通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依法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根据通知,金融营销宣传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营销宣传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控机制,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欺诈或误导的方式开展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反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具体而言,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银证、银保等销售合作,通知指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该机构和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以本机构未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为由转移或减轻责任。
此外,《通知》规定,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对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正常使用,不得提供或使用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应用和硬件等广告,不得干预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广告时,应明确标示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员工不得编辑、发布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约谈、警告、风险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标题:四部门发布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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