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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和快速的发展。特别是随着1993年中国加入《宪法》和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保险法律体系得到了迅速完善,保险业逐渐成为中国整体发展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截至2018年底,中国保险业资产已超过18万亿元,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了6897万亿元的风险担保。与此同时,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日趋系统、丰富和成熟。
新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
根据历史节点,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在过去70年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a)启动和中断期(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旧法律被废除,新法待定。这一时期的保险立法以服务国家计划经济、避免对国家经济建设造成重大风险影响为首要目标,主要体现在1951年国务院(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几部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保险条例中。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和旅客强制保险实施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船舶旅客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航空器旅客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这些文件和规定非常简短,这与现代保险立法相去甚远。然而,1958年以后,随着中国“极左”思潮影响的扩大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严重破坏,即使是这些短暂的规定也陷入了长期中断和停滞的状态。与此同时,所有国内保险业务暂停,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
(二)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5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开始恢复,保险立法逐渐提上日程。1980年,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对外开放国内保险市场。1981年底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规,其中许多规定被1995年《保险法》所继承。在同一时期,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航空法等法律中都有许多关于保险的内容。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后,市场经济逐渐取代了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为了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中国的第一步是全面调整规范保险市场的基本法——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3)快速发展时期(1995年至今)。在此期间,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重要节点:一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二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2001年底,经过15年的谈判,中国终于被允许加入世贸组织。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和监管,立法机关于2002年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条例》(2013年和2016年两次修订)。与此同时,保险市场内部改革也在不断深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出台或完善,这一进程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有所加快。因为金融危机提前暴露了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系的诸多缺陷。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国政府开始加快包括保险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作为改革成果之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成立,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合并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1998年以来,中国建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并开始走向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这一阶段可以说是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黄金时期。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个规范、全面的保险法律体系,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不同层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或运行的主要领域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中国保险法的理论体系也从无到有,日趋丰富和完善。具体而言,在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在2002年、2009年、2014年和2015年进行了四次修订。虽然同期没有新的商业保险专门立法,但不乏与商业保险相关的立法,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等。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颁布,2007年和2011年修订)对车辆和驾驶员、道路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它构成了我国交通保险制度引入的基本法。《侵权责任法》(2009年)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风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和实物损害责任等七类侵权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大大增加了民事主体侵权责任的风险,刺激了保险需求的增加和新型保险公司的发展。《社会保险法》(2010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客观上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和商业保险需求。在行政法规层面,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外,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期,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了数百个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全面完善了我国的保险立法和保险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具体的规范性基础,涵盖了保险公司治理、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率改革、保险中介监管等多个方面。此外,2009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多项保险法实施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常见或疑难保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导。
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之路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40年。经过40年的改革和发展,保险法已经成为中国最年轻、最具活力、最具吸引力和潜力的法律部门之一。同时,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尽快完善:
(一)现行的《保险法》需要再次全面修订。自2009年修订现行《保险法》以来,出现了基本概念界定不科学、条款逻辑混乱、前后规定矛盾、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足、不能及时应对保险市场发展的诸多实际需要等诸多问题,其中《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督法》都存在问题。2014年和2015年的修正案仅涉及个别条款的改进。2015年10月,在原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对《保险法》修订的意见。随后,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也推出了专家版的《保险法修订版》。然而,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保险法》的修订一度被搁置。目前,我国统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目标已经明确,大部分相应的制度调整已经到位。保险法系统全面修改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启动。
(二)新兴保险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加强。例如,目前中国在相互保险、环境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巨灾保险、年金保险、无人驾驶和保险技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成果较少,市场需求较强。因此,有必要及时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的成熟经验,推进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
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经历了一条从无到有,从浅入深的发展之路。今天,面对全球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仍然面临诸多挑战。然而,我国已经形成了基本的保险法律制度,相关的新兴或特定的保险法律制度也在建设或不断完善之中。特别是中国保险市场多年来规模一直位居世界第二,预计未来将成为世界上最大、最具活力的保险市场。因此,展望未来,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国际经验,有中国特色。
(作者是航空航天大学空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保险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标题:新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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