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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
信用信息系统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当前的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需求和金融技术的提升,进一步增加信用信息的有效供给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信用信息安全形势也十分严峻。在信用信息领域,如何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增进人们的幸福和安全,值得关注。
日韩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实践
日本信用信息产业的发展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形成了混合信用信息市场体系:个人信用信息采用会员制模式,行业协会建立公共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企业信用报告采用市场模式,而私人信用报告机构在市场中运作。在日本对征信业的监管中,法律起着主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效果是通过完备的法律来实现的。一是建立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以《金融业个人信息保护指引》等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指引,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其次,《贷款行业监管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付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得用于其他非法商业目的。同时,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全民信用教育贯穿始终、严格的信用记录管理、巨额的失信违约成本以及个人关注和保护信用信息的意识也是日本信用信息产业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外部保障。
韩国信用信息产业的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和强有力的监管,实行两级产业结构:经营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公共机构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一般信用信息,并向外界提供服务;营利性私人征信公司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其他信用信息,并提供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等外部服务。从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角度来看,韩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对隐私和私人生活自由的保护。其次,制定了《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构建了韩国信用信息产业运作的基本框架,并明确规定金融监管局是韩国信用信息产业的监管部门。任何从事信用信息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接受审批和监督,违反规定者应承担损害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构建了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并详细规定了信用信息运行前、运行中和运行后的预防、保护和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的启示
从日韩征信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制约着征信业的发展,而征信信息的安全,立法第一是关键,严格监管是手段,优化信用环境是保障。
一是加强对信用信息申请全过程的保护。目前,我国信用信息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明确信用信息操作的全过程保护措施。在预防前阶段,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审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计划和机构法律;在保护阶段,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守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在事后救济阶段,应设立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使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国民能够向其举报侵权事实。
第二,增加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信用信息产业发展的早期阶段,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巩固产业发展基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征信业发展方兴未艾,一些违规或超范围经营的机构依然存在。非法倒卖信用报告信息和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要加大清理信用信息市场混乱的力度,优化信用信息供给质量。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征信机构备案清算和新机构准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征信活动和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行为。对特许经营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督促其提高员工合规和风险意识,保持风险底线,严格追究责任和处理信用信息泄露案件。
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安全只是信用行业最基本的需求,行业的长期安全稳定发展根植于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提升。在政府方面,要继续加快诚信文化建设,重在守信用和惩治失信,倡导全社会提高诚信水平;在企业方面,树立诚信和品牌意识,创造和弘扬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就个人而言,树立诚实、光荣和耻辱的道德观念,让信用自觉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征信机构,应开发和完善多元化的信用产品,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增强全社会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标题:日韩征信信息安全保护的比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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