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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戴
近日,北京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和网上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在北京开展网上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通知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严格信息披露、规范促销、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服务费支付、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分工。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保险业务时,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得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不得单方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法获利或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对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的网上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作平台不得参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如保费试算、报价比较、代理调查和理赔、为投保人制定保险计划、办理保险手续、协助理赔等。二是合作平台不得同时展示保险产品和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也不得进行误导性的比较宣传。第三,合作平台不得收取保费。保费与其他业务项目费合并收取的,应实时划入保险机构专用账户。
北京银监局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近年来世界各地银监局规范网上保险业务发展的一个缩影,同时也再次引起了业界对网上保险业务和第三方平台监管的关注。
2012年以来,网络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在保险产品购买渠道中,互联网已经成为仅次于保险代理人的第二大保险购买渠道。2018年,网络销售的保费收入超过1900亿元。2019年上半年,共有71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网络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81.53亿元,同比增长16.89%。
然而,新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由网络保险引发的误导销售、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不足等风险日益突出。最近,在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保险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中,网络保险业务被挑出来作为其中之一。中国保监会指出了六大问题,其中大部分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有关。
针对六大问题之一,“网上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解释不充分、不清晰”,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被保险人反映,当网上医疗保险产品的条款有“100%赔偿”的表述时,这句话实际上省略了许多隐含条件。“100%补偿”是指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医疗费用后的实际医疗费用余额;免赔额10000元以内的费用不予支付;超过10,000元的费用将在责任项下全额支付。这种情况显然只是网络保险产品的冰山一角。
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混乱中,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业务中的角色定位界限不清;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与公开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非法经营风险;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当出现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间很长。
今年年初,中国保监会在2019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将以第三方平台为切入点,通过互联网渠道加强对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管。5月26日,在2019年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保险夜子论坛上,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司司长姜波向与会人员展示了保险中介监管理念。姜波表示,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应开展全渠道监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即通过网络保险渠道全面规范保险销售,系统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大力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管,明确完善保险公司的中介渠道和管理。
目前网络保险业务主要受2015年发布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监管。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方平台”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宣传和链接等两种网络技术辅助服务,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然而,对于问题频发的网络保险这一新兴业务领域,网络保险监管体系迫切需要判断其发展趋势,明确其行为以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在《暂行办法》原有的三年期限到期之前,中国保监会去年发布了《关于继续加强网络保险监管的通知》,这表明《暂行办法》的修订正在加快,值得期待新的网络保险监管规定的出台。(张乐的这幅画)
标题:“第三方平台”保险销售乱象进入监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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