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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15日公布。银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当天在国务院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介绍说,下一步,银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体系。
放宽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
刘福寿介绍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有四个方面:一是放宽外资银行股东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资独资银行的唯一或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以及拟设外资银行在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第二,放宽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和分行的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以更好地满足外资银行在华拓展业务的实际需要。
第三,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发行、支付、承销国债”和“收付汇”业务;降低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吸收境内居民定期存款的额度下限从每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每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监管要求。放宽外资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计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不限制其人民币在营运资本加准备金和人民币风险资产总额中的比例,增强外资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刘福寿表示,修订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修订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李认为,修改这两项法规将有助于开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格局。目前,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已经形成了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的多元化市场主体。这两项法规的修订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使内资和外资机构能够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合作和充分竞争;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合理的市场体系,形成“双赢”格局。
吸引更多的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来中国
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中国的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刘福寿介绍,截至第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资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海外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专家表示,这两项法规的修订将吸引更多的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一系列开放政策出台后,预计外资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全面评估干预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并继续保持稳步渐进的进入步伐。外资银行可采取以下策略:一是重点领域和重点业务;二是增加中资机构的份额;第三,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一些外资保险公司表示,预计2020年后将有更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有望增加,这有望加快保险产品创新,丰富产品供应。外资保险公司将重点关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非车辆业务细分保险。
开放程度应与监管能力相一致
专家建议,尽管外国银行和外国保险公司为中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应该与监管能力相一致。
辽宁大学教授宋洋认为,金融业在推进境内外资本一致性原则的同时,有必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以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如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外资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人身保险公司的设立和持股,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依法建设。
"对中国金融机构来说,金融开放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并存."中国银行研究院(601988)研究员袁晓辉表示,金融的扩张和开放对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中国的许多外资金融机构的布局和业务将进一步扩大,这可能在中国形成一个完整的业务结构,更复杂的外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得到有效监管。
标题:两条例修改助力金融业打造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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