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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3日电(记者赵兵)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事业单位回避人事管理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回避人事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的重点是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约束,明确规定了回避的基本原则、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
《回避条例》规定,有近亲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机构中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职务,不得在其中一名领导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机构中任职,不得在同一领导直接下属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部机构中担任专职职务。
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根据地理、专业、工作性质等因素,灵活实施岗位回避政策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回避条例》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特邀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与解聘(聘任与解聘)、考核与检查、奖励、处罚、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境外(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定、人才测评、入学考试、项目评估、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督等。当涉及到我或我自己的时候,
回避规定明确规定了作出回避决定的权力,原则上是根据干部和人事管理的权力来设定的。对于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和邀请其他单位人员的,设立工作机构和邀请单位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权限。
回避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服从回避决定,并主动报告应当回避的情况。如有需要避免的情况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处理或处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4日04版)
标题: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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