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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各类用户的电费将“三不变一降”,其中居民、农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和工商用户的电价水平将保持不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现行的上网基准价格机制转变为“基准价格+波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格根据各地现行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格确定,波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不超过15%。这表明燃煤基准的上网电价机制正在走向市场化。
改革后,各类用户的电费将“三不变一降”,其中居民、农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和工商用户的电价水平将保持不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燃煤发电上网基准电价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具有坚实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因此应抓住机遇,加快市场化改革。
为此,《指导意见》确定了五项关键改革措施。首先,将现行的基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格+波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格根据各地现行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确定,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超过15%。第二,在目前实行上网电价基准的燃煤发电中,如果有市场交易条件,上网电价将通过市场化在“基准价格+波动”的范围内形成;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用户的用电量仍按基准价格执行。第三,居民和农业用户在燃煤发电中的用电量仍按基准价格执行。第四,有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已经按照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并将继续按照现行的市场化规则实施。第五,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的燃煤电价联动机制不再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完善了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继续执行现行的居民和农电目录电价,确保了价格水平的稳定,稳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补偿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地区输电的价格形成机制,相应明确了环保电价政策,完善了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居民和农业用电安全,规范政府不当干预,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政策解释和引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条件尚未满足的,不得临时浮动,按基准价执行。2020年,实行“基准价+波动”价格机制的省份将暂时不浮动,以确保工商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上述负责人指出,目前,中国燃煤发电约占总发电量的65%。这一改革能有效反映电力供需的变化,有助于加快建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
标题:“基准价+上下浮动” 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迈向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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