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的课题——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四川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这是《金融投资新闻》记者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了解到的情况。该条例由6章45条组成,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根据该条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票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当地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贷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股票或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都适用该条例。
应在股票交易场所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准入
《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货币资本。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规范融资性担保项目评估、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活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和联合租赁等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体系、承租人信用评估体系、事后回收处置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从事股权或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合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实施适当的准入管理,加强交易信息系统和资金账户的安全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及相关咨询服务。在批准的区域内,按照小额、分散和信贷的原则。典当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期间不得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使用典当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有效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规定,地方金融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明确相关业务安排和债务清偿,清算过程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地方金融机构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41家融资担保公司被“叫停”
为了给《条例》的正式实施打下基础,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组织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全面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和处理原则,四川新荣金融担保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被停止。5日内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15日内将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交回市(州)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30日内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主动申请公司变更或注销,并依法做好债权债务和未偿担保责任的承担工作。
2019年7月31日前,四川华恒金融担保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暂停新业务,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市(州)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被依法吊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得中止。
“我们今年将再检查一批,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合规性。”据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将被处以最高4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给予警告和罚款。其中,未能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未能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监管从严 小贷担保典当等“生死”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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