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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规定。增加了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完善了公平披露的原则,同时明确了自愿披露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二是完善中期报告项目。新《证券法》对中期报告项目进行了改进,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中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利分配和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纳入中期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的临时披露,明确披露要求。第三,进一步强调董事、监事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披露定期报告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作义务。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调整了指定媒体、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报表、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同时借鉴了科技局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配合注册系统完善了发行文件的披露要求。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众咨询的反馈意见,尽快进一步修订实施。
关于公开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标题: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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