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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取得了新的进展。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等关键问题,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将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在回答记者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提问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鉴于金融控股集团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的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渗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具体如下:
首先,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全面持续控制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和整体风险暴露,有效识别、计量、监控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
第二,深入监督。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复杂结构,强调对股权和资本的渗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藏的实际控制关系;深入核实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包括投资性金融控股公司和投资性金融机构的资本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
第三,协调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符合本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进行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应的监管机构牵头进行风险处置。加强监管合作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学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业发展逐步升级的产物。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对资源和客户的分类、整合和资源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多方位服务,提高了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然而,与此同时,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非金融企业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迅猛,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视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supervision/きだよきだよ0/0,其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这两类金融控制公司欢迎监管
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去年,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年)指出,自“十一五”和“十二五”先后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以来,两类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
一是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的金融机构,在开展该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形成一体化的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例如,大银行如建立工农外交关系的银行已经拥有资金、金融租赁和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保险(601628)(港股02628)和PICC (601319)均投资于银行、基金和信托公司。
另一种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和控制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事实上,他们组建了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经国务院批准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和控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与控股当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设立的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和并购逐步控制了一批金融机构;一些互联网公司获得了多个金融许可证,并建立了综合金融平台。
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国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董希淼表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金融综合管理和产融结合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央行选择了五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招商集团、浙江蚂蚁金融集团、江苏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颁布将有助于弥补监管的不足,防范金融风险,是加强和规范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严格控制市场准入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其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鼓励金融控股公司从整体上加强集团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以便在风险出现时,为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或对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发挥自助作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除股权管理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事实上,从立足主营业务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允许从事非金融业务,从而严格将金融业与工业部门隔离开来,有效防止风险交叉感染。
鉴于上述风险,《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严格控制市场准入,防范风险。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和受控金融机构密切相关。例如,金融技术对于协助金融业务的发展非常重要,国际监管惯例通常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度内投资于协助金融业务的活动。因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于财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的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对非金融企业的投资比例。企业集团整体被确认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团总资产的15%。
标题: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征言:央行监管设过渡期 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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