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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全国扫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专项打击邪教的四个法律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邪教犯罪和非法借贷的指导意见。
由于对非法借贷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是否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借贷活动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借贷的认定标准。
为了保护正常的民间金融中介活动,准确惩治非法借贷的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高利润借贷。很明显,在定罪量刑时以单笔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为基准,从非法借贷金额、非法所得金额、非法借贷金额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个人非法借贷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借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8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400万元的;有50个以上个人非法放贷,有150个以上单位非法放贷;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扫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表示,近年来,各种非法放贷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发现,为了获得高利率,非法贷款人往往以有组织的方式通过暴力和威胁的手段筹集资金,形成非法贷款和讨债团伙,这些团伙很容易转化为邪恶势力。正是由于薄利多销和高回报,非法借贷成为一些邪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标题:四部门明确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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