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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售)管理的通知》,指出针对近期部分地区商品房供需矛盾突出、价格涨幅较大的实际问题,为落实“无房无房”的定位精神和“一城一策”的相关工作要求,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建设,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通知的要点是:
自2020年8月1日起,申请预售的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前期已预售和首次预售的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但地下室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需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份预售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最后一期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请预售。
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成本、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商品房的申报价格。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销售)的,销售价格按建(构)筑物申报,同一建(构)筑物中每套房屋的平均差价不得超过20%。第一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楼(楼)的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10%(含10%)。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幢)的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期同类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5%(含5%)。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出售。
严格规范商品房认购行为。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购房人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没有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和定金证明的,开发企业不得以该房屋已被认购为由将其出售。购买人在认购商品房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认购,并公开出售已发行的房屋。
以下是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公园、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分局、房地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
鉴于我市部分地区商品房供需矛盾明显,近期房价涨幅较大,为贯彻落实“无房炒房”的定位精神和“一城一策”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快住房有效供给,保持房价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通知》
一是加快在建商品房销售
(1)自2020年8月1日起,申请预售的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前期已预售和首次预售的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但地下室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需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份预售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最后一期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请预售。申请出售商品房的项目,分期规模参照上述标准。
(二)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和销售计划,确保商品房按时、保质、保量上市销售,加快形成实际市场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指导
(一)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成本、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商品房的申报价格。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销售)的,销售价格按建(构)筑物申报,同一建(构)筑物中每套房屋的平均差价不得超过20%。第一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楼(楼)的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10%(含10%)。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幢)的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期同类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5%(含5%)。在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的前三个月,如果同一类型新商品房的申报销售价格较小或不正常,应参照周边房价水平相近的城镇和街道(公园)的房价申报合理确定申报价格。高于规定浮动幅度的,应当提交《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表》(样式见附件1)及书面说明。如果申报的浮动利率高于规定值,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2)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中申报的房屋类型分为多层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4层及以下),根据交付标准分为精装修住宅和空白住宅。
(3)新建商品房工程交付精装修的,室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如果超过上述标准,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应在销售现场提交并向买方公示,作为买卖双方今后处理室内精装修标准和质量争议的参考。
第三,加强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监管
(1)加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的力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出售。对于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标准(或已符合现售条件)且无正当理由未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向开发企业发出行政通知(格式见附件2),督促其限期办理预售(现售)手续。 否则将受到通报批评,预售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使用将纳入丙类监管,新开工项目将暂停建设相关手续。
(二)严格规范商品房认购行为。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购房人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没有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和定金证明的,开发企业不得以该房屋已被认购为由将其出售。购买人在认购商品房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认购,并公开出售已发行的房屋。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不公开出售所有准售住房、签署虚假商品房认购书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等违规行为,并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与《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房[2020]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标题:东莞: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 加大力度打击捂盘惜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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